AI导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聚焦监管空白与风险痛点,强化穿透审查并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等风险。修订后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等新型持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同时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并明确重组、接管等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中国人大网消息显示,目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修订草案于2025年12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

《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修订草案聚焦监管空白与风险痛点,进一步更新了监管范围,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等新型持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同时,修订草案延伸监管至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紧盯“关键人”,强化穿透审查,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风险。

监管延伸至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现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自2004年施行,2006年作出个别修正。2022年,原中国银保监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三年多的完善,修订草案在实际控制人监管、风险处置方式等方面作出更为系统的安排。

金融监管专家周毅钦告诉记者,此次修订草案聚焦监管空白与风险痛点,实现了从机构监管向全链条监管的延伸,结合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机构”“新案件”“新变化”“新政策”等脉络进行了修订,为未来银行业稳健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与现行银监法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更新了监管范围。周毅钦告诉记者,针对现行监管范围是否适用近年来兴起的各类新型业态的问题,草案明确将金融控股公司、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持牌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畴,统一监管依据,消除适用争议。

同时,针对近年来多起银行业风险事件暴露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规控制机构、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银行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延伸监管至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具体来说,周毅钦表示,草案明确了实际股东的准入条件、自有资金出资义务,要求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强化穿透审查,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源头性风险。

举例来说,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非法占用、支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以及存款人和其他客户资金;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反规定转让、质押股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明确重组、接管等措施的适用条件

从风险处置看,周毅钦告诉记者,鉴于现行风险处置机制存在工具不足、颗粒度不够细等问题,修订草案完善了风险处置框架,新增整顿及其他处置方式,明确重组、接管等措施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建立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提升风险化解的及时性。

具体来说,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显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另外,某国有银行人士指出,面对过往银行业违法成本偏低处罚震慑力不足的问题,修订草案强化法律责任,大幅提高罚款金额上限,扩大处罚范围,将从业人员、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纳入追责体系,通过罚没并举扭转违法成本偏低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