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出路
AI导读: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审议背景、过程及意义。文章通过两个案例详细说明了企业和个人在债务危机中如何借助破产制度寻求救济。同时探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基础及社会影响。
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是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18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一部看似与普通人关联不大的破产法,真的和我们无关吗?
2024年10月7日,湖州一家早教机构突然发布闭店通知。方先生是从朋友圈得知的消息,就在十天前,他刚刚花费八千多元,为女儿购买了这家机构的60节早教课程。
这家早教机构在当地很有名气。鼎盛时期,会员多达2000余名。为何突然闭店?对消费者未完成的课时费又将如何处置?
店长介绍,他们是被新冠疫情重创后,不得不选择闭店的。作为早教机构,他们不可能采用线上方式授课,复工后,家长们担心孩子的健康,老客户观望着迟迟不来,新客户也呈现断崖式减少。

老会员在退课,新会员增量不足,场地、外教及职工工资等运营成本日渐难以负担。
消费者们报警、找属地政府,多轮协商也无法化解矛盾,众多消费者觉得协商无望,起诉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4年开始,吴兴法院成立企业破产重整事务中心,探索“破产制度”在处理企业债务危机中的积极应用模式。针对早教机构闭店的案件,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事务中心负责人莫雪伟和同事们研判之后认为,如能将关口前移,直接进入破产程序,或许可以摆脱多输困境。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有一个必要条件是,债务人即企业主的配合。然而作为破产法官,莫雪伟深知,在过去多年,他们并不受企业和企业主的待见。
实际上,破产的社会污名化现象极为普遍,社会将破产视作对偿债责任的逃避,破产经历成为债务人终生难以抹去的污点,即便从事的职业与破产原因毫无关联,仍会因破产后实施的资格减等而受限。人们对破产谈之色变,债务人也对破产事宜感到羞愧,往往倾向于拒绝申请破产。

今年3月,早教机构案件完成破产立案,在吴兴法院主持下,通过摇号,选定破产管理人团队,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作为破产管理人,程福如团队在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梳理后发现,企业名下资产确实为零,但需偿还23名债权人、总金额约35万元的债务。
经破产管理人核查,这家早教机构确实因长期亏损导致零资产,如此一来,即便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二十几名消费者将一分钱都拿不到,更无法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
最终,在破产管理人的协调沟通之下,企业主愿意以个人方式承担债务,23名债权人也在协商之下共同做出让步。

经过债权人会议等系列程序,企业主承担债务的60%,以分八期还款的方式,平均处置所有债权人债务。原本8000多元报课,一次消费都没有进行,就损失了3000元,消费者方先生在接受这个结果的过程中,很是经历了一番挣扎。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湖州这家早教机构的企业主因为经营失利,两年间已陆续关闭了多家门店,她本人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但最终,通过法律程序及时清理了债务之后,她可以轻装上阵,重新出发。继续经营不仅有助于退还消费者款项,也将持续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经济注入活力。
破产等于合法赖账吗?
在以往的公众认知中,“破产故事”往往是“老板失联、员工讨薪、债权人哭诉”的叙事,人们容易将“破产”与“逃废债”进行联想。那么,在破产制度的语境中,“破产”等于合法赖账吗?当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陷入债务困境时,如何寻求积极的救济途径呢?
一个月前,记者在深圳见到了企业经营者李伟(化名),他和企业刚刚从债务危机中挣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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