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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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近日印发《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两类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条件与程序,有效期以相关证件最早截止日期为准。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张雪)国家药监局12月25日印发《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发布的原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明确了两类出口销售证明的申请条件与程序:其中,《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适用于已在中国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由注册人/备案人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证明产品已获准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由实际生产企业申请,证明其生产条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证明有效期以相关证件最早截止日期为准,一类医疗器械有效期不超过3年。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省级药监部门需在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公开证明信息,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监局备案。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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