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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各省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并列出三种可实施等量置换的情形,为钢铁产能优化和升级提供指引。

  工业和信息化部就《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此举对钢铁产能布局影响深远。意见稿指出,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5:1,这为钢铁产能优化设定了基准。对2021年6月1日之后兼并重组新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的,各省(区、市)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进一步规范了产能置换行为。

  以下三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数量、地址的厂区内部炼铁、炼钢设备原地大修重建项目,按原设备公称容量实施等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为设备更新提供了灵活空间;(二)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技术含量高等特点的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推动了钢铁产品升级;(三)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考虑了地区特殊性。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