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民生信托及托管银行对信托兑付纠纷担责,托管银行需承担4%连带赔偿责任。此为国内首例托管银行因未完全履职被判担责的案例,明确托管银行“程序性把关”责任边界,引发行业对信托托管责任的深度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郭聪聪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信托产品兑付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不仅要求信托受托人民生信托公司对未兑付债务负责,还判令托管银行对信托公司应付债务的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判决为国内首例托管银行因未完全履行义务而被判担责的案例,引发行业对信托托管责任的深度关注。

首判托管银行担责

事件起因于2023年的一场信托兑付危机。多名投资者发现其认购的民生信托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逾期,资金无法按时收回。投资者李某(化名)在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10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信托计划的“直接责任人”民生信托及托管人某股份行北京分行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以前也有投资者把托管银行列为被告,但大多时候诉求都没被法院支持。”前述行业实务专家告诉本报记者。此次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投资者对托管银行的部分诉求,成为行业焦点。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书

托管银行只“管钱”,不担“兑付责”?

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杨指出,商业银行在信托计划中扮演“保管人”角色,主要职责包括账户独立与资金收付、指令合规性复核、账务核对与资料留存、定期保管报告,并在发现重大异常时提示并按规定报告。其义务本质是“程序性、合规性把关”,不负责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或投后管理,与“兑付清偿”无直接关联。但程序性把关并非“走过场”,当出现可识别的异常情形时,保管人负有暂停/不予执行相关指令、书面提示并完善留痕,以及在必要时向监管报告的注意义务。

例如,若信托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或监管规定明显不一致,托管银行需在每笔资金划拨环节履行形式审查与核对义务。一旦发现异常,必须暂停执行指令、书面提示并留痕,必要时向监管报告——这些均为法定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书

托管银行承担4%的连带责任

法院基于对托管银行职责的认定,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依据”,最终作出“部分支持”的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判决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最终银行需对该笔信托应付债务的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杨解释称,若能证明两件事——一是信托产品资金划拨存在显著违规,二是保管银行尽到相应程序义务——法院可能根据因果关系与过错程度,判令保管人就相应范围的损失承担一定额度或比例的连带清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履职适当性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裁量。

连带赔偿责任分为“全额连带”(对全部损失担责)和“部分连带”。“部分连带”又分“比例型连带”(如康美药业案中部分董事承担投资者损失10%的责任)和“额度型连带”(法院指定具体金额)。“超出指定比例或金额的部分,仍由信托公司单独承担责任。此外,连带责任并非真正责任,保管人承担后仍可向受托人协商或争讼内部责任。”张杨补充道。

行业实务专家指出,此判决为托管银行敲响警钟:“程序性把关”必须落到实处,否则可能被追责。(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