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涵盖评价范围、要素、程序等多方面修订,旨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人民网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罗知之)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此举旨在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金融监管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涵盖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全面性。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确保评价结果公正。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促进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金融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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