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涵盖评价范围、要素、程序等多方面,旨在健全行为监管制度,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9月12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印发《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该《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涵盖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指南。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将金融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强化了金融监管的全面性。二是优化评价要素。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金融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三是完善评价程序。评价实施环节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强调复评、审核应通过集体研究,确保评价严谨。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发挥“四级垂管”优势,考察基层金融机构消保工作质效,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权重,促进整体提升。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正向激励优秀机构,对较差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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