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农村公路条例》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9月15日起施行。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乡村全面振兴需要,明确县级政府责任,建立资金保障制度,提升路网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3号

  《农村公路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总理李强

  2025年7月16日

  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农村公路作为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发展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与支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农村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以提升农村交通条件。

  第四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促进城乡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公路发展支持措施到位。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农村公路发展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充足。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农村公路路网提档升级,提高路网通达水平,满足农村发展需求。

  第八条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农村公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升级改造。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方便群众出行。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一条对符合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建设效率。

  第十二条村道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保护农村公路完好。

  第十四条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管理需要,可以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确保农村公路安全有序。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优化农村公路环境。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养护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到位。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为养护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提高养护效率。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质量。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及时修复损坏路段。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安全。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及时抢通中断公路。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服务功能。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村道除适用本条例规定外,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