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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类管理,设置差异化公示期限,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助力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该管理办法特别强调了失信信息分类管理原则,将失信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依据过罚相当原则,设置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此举不仅规范了信用修复流程,更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信用重建路径。最短公示期结束后,信用主体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而最长公示期满且信用主体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相关义务后,相关信息将自动停止公示。公示期限自失信信息公示之日起算,确保了信用修复的公平性与时效性。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对于促进社会诚信、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