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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提高并购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期限等措施,以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8月20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此举旨在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总局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修订,形成《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自发布以来,为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形成办法。办法共三十三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控制型并购基础上,允许支持满足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设置差异化资产规模要求;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多维度评估并购贷款影响。

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并购交易和并购贷款风险,审慎确定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确保并购资金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风险。具体而言,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在贷款期限方面,办法提出,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