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今起实施。办法规定了“商转公”贷款的启动条件、防控措施、申请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为购房者提供更多实惠。

  信息时报讯(记者刘丽莹)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促进社会消费,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昨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今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此政策对广州房地产市场意义重大,为购房者带来更多实惠。

  实施办法提出,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低于75%时启动“商转公”贷款;当个贷率达到85%及以上时可采取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行“商转公”贷款额度管控、预约申请等措施;当个贷率达到90%及以上时暂停。办法实施过程中,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和贷款情况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确保政策稳健运行。

  申请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目前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除符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原商业贷款的住房属于借款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及非购房用途的房屋抵押贷款),且该商业贷款银行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贷款尚未结清;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已放款3年以上;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是贷款房屋的产权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不存在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产权人;贷款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贷款房屋未设立除原商业贷款以外的抵押登记,不存在查封、保全、设立居住权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申请“商转公”贷款时,贷款房屋是产权人家庭在本市的唯一住房;原商业贷款在申请前12个月内没有逾期记录;在广州市开户并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0个月及以上。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申请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与未来3个月应还本金的差额,且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购房总价款以房屋原购买价格与房屋重新核查(重新评估)价中的较低者为准。借款人实际可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足以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本息的,需先补足资金。“商转公”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申请时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同时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剩余期限,且与商业贷款已还年限合计不超过30年(商业贷款已还年限按年取整)。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明确的贷款指引。

  资金计划和风险管理

  “商转公”贷款额度纳入当年广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统一管理,具体实施时分配至每月、每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商转公”贷款申请实行轮候规则,按照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业务系统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自动获取额度;未获得当天额度的,按照原顺序继续轮候。“商转公”贷款管控额度动态调整规则如下: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达85%以上(含),调减商转公贷款月度额度;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恢复到原月度额度。月末个贷率达90%以上(含),暂停商转公贷款,已受理的商转公贷款可继续办理;月末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90%,恢复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政策解答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其中商业贷款部分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答:不可以。“商转公”贷款仅适用于纯商业住房贷款全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组合贷款,无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是否已结清,其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均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二、办理“商转公”贷款收取费用吗?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商转公”贷款业务)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三、需要办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曾办理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是否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答:可以。

  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缴存人申请将其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贷款”)余额,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即“公积金贷款”)。这一政策为广州购房者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实惠。(文章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