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强化生育保险与职工权益
AI导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提出十大措施,涵盖生育保险保障、育儿补贴、职工权益保障及生殖健康服务,有效期10年。
本报福州8月19日电 (记者刘晓宇)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提出十大措施,包括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强化职工权益保障等,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措施》有效期10年。
《措施》强调,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的保障作用。将符合条件的产前检查、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同时,落实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在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方面,《措施》指出,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营造家庭友好型工作环境。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坚决查处针对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在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措施》支持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鼓励中医医院开设优生优育门诊,将中医药技术融入妇科、产科、产后康复等医疗服务。加强生殖保健技术研发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困难家庭发放不孕不育治疗补助,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水平。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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