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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通知,新增三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并拓宽申请渠道,包括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及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允许继续缴费增加养老积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19日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举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并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该通知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原有政策基础上,通知新增了三种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情形。具体为: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除了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外,通知还增加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两类申请渠道。

  根据通知内容,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若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以增加养老积累。此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据新华社电)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