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领取新规:9月1日起实施,新增3种情形
AI导读:
8月19日,人社部等5部门发布个人养老金领取新规,明确9月1日起实施,新增3种领取情形,申请渠道更加多样,包括线上服务入口及社保经办机构,提高服务便利化。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9月1日起实施,新增3种领取情形,包括重大疾病医药费用支出超标、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渠道也更加多样,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这些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核实通过后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这一改革举措可方便群众通过多个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度。
《通知》还明确,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包括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同时参加人死亡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根据需要变更领取方式。
此外,参加人因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个人养老金账户领取状态不再变更。其他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如果再次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信息平台将其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参加人需重新达到领取条件才能再次领取。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消息报道。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