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香港高院就宗庆后家族百亿信托资产纠纷作出裁决,要求宗馥莉在诉讼有结果前不得从建浩创投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款或转账。双方提交证据,宗庆后手写指令等细节曝光,案件焦点在于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目前处于跨境资产保全阶段。

香港高院的一则裁决,披露了宗庆后家族百亿信托资产纠纷的更多细节。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官网公布裁决书,要求宗馥莉在杭州及浙江高院诉讼有结果前,不得从建浩创投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款或转账任何资产。

双方各自提交手中证据,宗庆后的手写指令、四方协议、两份遗嘱等细节曝光。原告指出,宗馥莉多次拖延或拒绝签署信托文件,并涉及大额不明提款;宗馥莉则认为汇丰账户资产从未达21亿美元,不承认宗庆后手写指示有效性。

香港高院:保全18亿美元资产,暂不得挪用转移

根据裁决书,诉讼原告是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被告是宗馥莉,次被告是建浩创投有限公司。宗庆后生前承诺设立信托,在汇丰银行账户内设立总计交付21亿美元的离岸信托权益,但金额还未到位。截至2024年5月31日,建浩创投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持有17.99亿美元。

2024年5月,宗馥莉从该账户里转走约108万美元,原告三人向法院起诉阻止宗馥莉处置汇丰银行账户内的资产,并赔偿资金转移造成的损失。最终,香港高等法院官网颁发临时禁制令和披露令,要求宗馥莉不得再从香港汇丰银行账户提款或转账。

不过,裁决也驳回了要求披露108.512万美元的去向,因为被告已说明该款项用于支付基金认购。此外,裁决还修改了财产保全令的相关措辞,禁止被告“撤回或抵押”汇丰账户资产。

裁决书也披露了宗庆后的遗嘱事项,两份遗嘱均未将原告三人或杜建英列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包括宗馥莉、施幼珍及宗庆后的母亲在内的若干人作为受益人。

宗庆后手写指示曝光:3个信托,每人7亿美元

原告指出,宗馥莉多次拖延或拒绝签署信托文件,并涉及大额不明提款,导致信托未能如约成立。证据方面,原告依据三份文件进行主张,三份文件分别是:宗庆后给娃哈哈管理层郭虹的一封手写信,要求郭虹去香港汇丰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宗庆后在2024年2月2日签署的一份对宗馥莉的委托文件;宗庆后去世后,宗馥莉和三名原告之间签署的协议。

指示内容主要是要求郭虹,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办,每人七亿美金,需办理工作包括:信托仅能收取利息使用;签订信托合同,并请香港公证处公证;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汇丰账目美金尚不够,请把人民币换成美金。

协议规定,宗庆后委托给宗馥莉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

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三位原告签署了一份为“协议”的文件,各方确认宗庆后先生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在2024年12月30日提交的陈述书中,宗继昌提出投诉:“简而言之,尽管经过数月谈判,(宗)馥莉仍未设立三个离岸信托或私人信托公司;拒绝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拒绝提供汇丰账户的任何信息。”

宗馥莉:信托资产仅为利息,并非7亿美元本金

宗馥莉称在汇丰银行的提款均为合法交易。作为被告方,她提交证据解释,约524万美元的净变动主要因建浩公司偿还汇丰银行贷款及利息;108万美元的提款是为了满足基金认缴要求。

针对拖延设立离岸信托的投诉,她表示,与原告就文件草稿条款的讨论是真诚的。宗馥莉认为,仅固定资本利息为信托资产,非资本本身,原告误认为资本也应是信托资产。

裁决理由:如果高院不保全财产,内地法院判决将失去意义

杭州诉讼可以说是宗庆后遗产争夺的核心战场。原告虽主张协议应适用香港法律,但依据专属管辖条款,仍需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裁决书,2024年12月27日,三名原告向杭州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申请。2025年7月8日浙江省高院出具受理通知书,确认案件正式立案。

总体来看,判决书分两个阶段来总结这个案件。在第一阶段,香港高等法院判定宗馥莉不得提取、抵押信托案所涉及资金。案件中,双方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应适用怎样的法律门槛来发出此类资产保全令。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保全令有助于确保杭州诉讼的有效性,因此维持了原告的主张,只是将措辞从早前临时禁止令中的不得“处置、处理或减损资产价值”改成了不得“提取或抵押”。

在第二阶段,香港高等法院对保全令作出进一步分析。法官指出,在考虑是否发出协助性禁令时,需要避免与内地法院的管理或命令冲突。

最终,香港法院决定维持资产保全命令,以防止有关资金在杭州法院判决前被转移或处置。

待解问题: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

对于此次案件的焦点,信托是否成立且有效。香港高院并没有给出直接结果。在裁决书中,香港法官认为,信托关系是否已生效需留待杭州法院裁定。

据“大公文汇”微信公号,目前谈论输赢还为之尚早。宗馥莉方代表律师对该判决表示,“不要关注香港(案子),应该关注杭州的案子。”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严洁红表示,香港高等法院裁决“非正审禁制令”,仅是程序性临时措施,并没有触及纠纷实质,保全令非终局裁决,系跨境司法协作的过渡性措施。

严洁红认为,关于信托效力生效问题、相关方是否违约或侵权,是否存在“良好可争辩理由”需裁决认定其拖延设立信托、转移资产是否违法,均待内地法院审查。

“因此,目前处于跨境资产保全阶段,实质审理结果待内地法院裁判。”严洁红认为,虽然这次香港高院的判决书披露了更多细节,但这场纠纷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