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允许境外投资者用境内外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并对境外个人投资者购买条件作出规定,发行机构需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指出,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特别是,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时,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以及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此外,发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严禁为境外机构、个人提供通道服务。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