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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兑换标准,规范异议处理及鉴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旨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金融便民服务。

  残缺、污损人民币如何在银行兑换?这是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关系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兑换标准,便于人民群众去兑换;也更便于银行机构按照标准来执行,还能减少一些纠纷。”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诉《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这也是一项金融便民惠民的具体举措。”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定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异议处理及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内容。

  所谓“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无偿为公众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重要防伪特征缺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不予兑换。针对上述情形之外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征求意见稿》规定,剩余面积比例在四分之三(含)以上,按照原面额全额兑换;剩余面积比例在二分之一(含)以上不满四分之三的,或者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照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在对异议处理及鉴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可自金融机构兑换认定书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在监管方面,《征求意见讲稿》提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据悉,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在2003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上的进一步修订。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