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新规
AI导读: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新规,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的8种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置措施,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旨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自2025年8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适用范围为2024年12月31日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销售的城镇住宅,国有土地上已售(在用)的中小学校、养老服务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机关事业单位用房等四类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售(在用)的商业、办公、工业、公共(用)设施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执行。
《意见》针对用地手续不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完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以及存在抵押查封等8种历史遗留问题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处置措施,为各地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政策依据,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将建设单位责任与群众利益相分开。要明确负面清单,守牢政策底线,严禁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对“小产权房”等情形,一律不得登记。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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