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解读
AI导读: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需满足连续持有至少5年等5项条件,不满5年收回投资不享有政策优惠。
三部门最新发文。
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下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若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
随着开放型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不断融入我国经济,以分配利润进行的再投资活动也越来越多。2017年,财政部等四部门曾出台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经营。
本次《公告》也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在华投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此外,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以上
《公告》明确要求,享受税收抵免政策需同时符合5项条件,包括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
不满5年收回直接投资不享有政策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的,除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
根据《公告》规定,各级商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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