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旨在强化业务、案件及质量管理,推进“三个管理”的有效实施。新《规定》构建了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要求各级检察院建立健全“每案必检”机制,确保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旨在强化业务、案件及质量管理,推进“三个管理”的有效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检察管理迈入新阶段。

  自2017年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以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司法办案监督显著加强。2024年10月,最高检提出“一取消三不再”,并强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与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的重要性,为此对原有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规定》是构建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的关键一步,将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紧密结合,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机制。各级检察院需建立健全“每案必检”机制,采用多元检查方式,确保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常态化、规范化。

  在案件质量检查层面,新《规定》要求办案部门负责实施,作为案件归档前的重要程序,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检查案件质量。而在案件质量评查方面,新《规定》扩大了评查范围,实现了“四大检察”全覆盖,确保案件评查无遗漏。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的衔接机制,以及结果的运用方式。对于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的办案人员,将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处理。不合格案件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考核影响,而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则将获得表彰。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