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修订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办法
AI导读:
国家能源局修订并发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及电网企业的职责要求,旨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规出炉,分布式光伏发电迎来新管理办法。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及电网企业的职责要求。
早在2013年,国家能源局曾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奠定了初步框架。然而,随着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量的快速增长,接网消纳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原有管理办法亟需调整以适应新形势。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潘慧敏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历经十多年发展,规模体量、发展环境及主要矛盾均发生显著变化,因此《暂行办法》的修订显得尤为迫切。近年来,户用光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不断拓展,但存在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实则由企业开发建设的现象,部分项目甚至侵害农民利益,亟需规范。
此次修订后的《办法》形成了一套全面覆盖、规范严谨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定义、行业管理、备案流程、项目建设、电网接入及运行规范等关键要素。在定义上,《办法》强调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三个基本特征:用户侧开发、配电网接入及就近平衡调节。同时,根据项目类型、接入电压等级及装机容量,将分布式光伏发电细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及大型工商业四类。
在上网模式方面,《办法》规定了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方式。其中,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以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特别是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办法》允许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发挥保供作用。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备案管理的规范,明确了“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并细化了备案信息、合并备案、备案变更及建档立卡等要求。针对近年来存在的企业与个人权责不对等的问题,《办法》特别强调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以切实维护农户利益不受侵害。同时,《办法》还设置了新老政策衔接过渡期,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在安全生产、调度运行、模式创新等方面,《办法》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允许项目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等创新模式。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分散性及地区差异性,《办法》鼓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的落地实施。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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