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四位一体”模式引领投资者保护新风尚
AI导读:
深圳证监局通过创建调解、仲裁、自律、监管四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模式,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化、现代化进程,贡献‘深圳智慧’。
中证网讯(记者 黄灵灵)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著。记者获悉,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高效解决证券矛盾纠纷,深圳证监局于2013年开创性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调解、仲裁、自律、监管四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模式。该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不仅将调解优先原则和先行赔付实践纳入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法定框架,还成功试点并推广了证券仲裁,形成了多个全国性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标杆案例,为纠纷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进程贡献了宝贵的“深圳智慧”。
近日,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分享了其宝贵经验。该局始终将调解视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力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同时巧妙融合诉讼与非诉机制,促进行政监管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通过商事仲裁、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及司法支持等多方协作,整合解纷资源与功能,全方位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就地协商、快速处置与妥善解决。
调解优先原则深入人心
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数量已突破2.2亿户,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获取及风险承受能力上相对处于劣势,而证券纠纷往往呈现出专业性、涉众性及分散性等特点。
“从一线纠纷处理实践来看,投资者对于纠纷解决的便捷性与高效性有着迫切需求。”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为此,该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优先,力求高效解决纠纷。2013年,深圳证监局推动成立了首个专业且独立的资本市场纠纷调解机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在专业性、公正性及公益性方面均表现出色。
2016年,调解中心入选全国首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通过优化调解导入渠道、开发在线申请系统,提升了调解的便捷性;同时,强化自律与监管引导,确保经营机构诚信履行调解协议,从源头上化解纠纷。此外,调解中心还拓展了调解的深度与广度,明确了调解优先原则,并与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及协助调解等机制,为证券调解在司法过程中的制度化安排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均明确规定,经营机构不得拒绝普通投资者的纠纷调解请求,调解优先原则已成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原则。据统计,自成立以来,调解中心已累计办结纠纷3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近九成,和解金额超过32亿元,有效促进了证券矛盾的化解,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资本市场的深化应用
深圳证监局还积极推动调解与仲裁的紧密对接。过去十年间,通过调仲对接、诉调结合,已确认案件上千宗,确认金额逾30亿元,确保了九成以上争议金额的强制执行效力。结合“调解+仲裁”的双重优势,2017年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四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该案例入选了2018年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借助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的契机,深圳证监局推动成立了首个证券仲裁中心——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并率先在全国启动证券行业仲裁试点。自成立以来,该仲裁中心已累计办结案件1176宗,涉及金额超过300亿元,试点成效显著。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支持并保障了先行赔付机制的深化探索。该局积极发挥“监管+调解”的双重作用,于2014年促成了首例IPO发行人大股东主动先行赔付案。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先行赔付纳入法定投资者保护制度,深圳地区的个案探索为完善资本市场纠纷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同时,综合运用“示范判决+纠纷调解”机制,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系列纠纷。其中,2022年及2024年分别有两起案件被证监会评为当年度全国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这两起案件的和解金额合计超过6100万元。
“要落实好、发展好资本市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就必须继续坚持将调解等纠纷解决机制置于首位,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展望未来,深圳证监局将聚焦于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等模式的集体性解纷方式、程序及效能,更加注重行政监管与社会自治的合力发挥,在机制创新融合上发力,不断优化证券矛盾纠纷的分类处置。同时,大力支持发展证券仲裁,增加投资者权利救济的“可选项”,并探索支持投资者通过调仲衔接、诉调对接等方式解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交易类赔偿纠纷,以扩大民事赔偿的覆盖面,切实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促进资本市场信心与预期的提振。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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