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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台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明确托运人通知报告义务,防止谎报瞒报,确保水上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

针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过程中频繁出现的谎报瞒报现象,交通运输部近日出台了新修订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举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上人命与财产安全,同时防止船舶对环境的污染。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领域。新修订的《规定》完善了托运人的通知报告义务,明确了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供的货物信息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减少谎报瞒报行为的发生。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的许可制度和申请材料。此外,《规定》还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外,所有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遵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的要求。

《规定》明确指出,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船舶也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对于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还需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在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交包装、货物运输组件以及船运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若使用船运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则需提交《装箱证明书》等相关文件。承运人需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货物,一律不得受载、承运。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领域。图中展示了山东人和轮船员正在进行消防演练,以提升应对危险货物运输突发情况的能力。摄影/章轲

交通运输部法制司负责人还介绍了《规定》中关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关系的进一步厘清。对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将分别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对于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化工专家谢国海指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中的谎报瞒报现象并不罕见。例如,自2015年起,九江某公司通过当地海关将自产的6-硝基出口至印度等国家。然而,该公司出口的6-硝基被错误地鉴定为“易燃固体”,而实际上它是一种极度危险的产品,属于自反应物质。这种“高危低报”行为隐瞒了货物的正确分类和危险等级,逃避了监管。

谢国海介绍,托运人通常采取“偷梁换柱”式谎报和“伪装式”瞒报等手段。他们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或在单证上填写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信息;采用双层或多层包装进行伪装,或在箱门堆积普通货物以掩盖内层的危险货物;在货物特征不明显时,提供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谢国海表示,这些谎报瞒报行为往往是由于托运人为了降低成本、简化手续,或对货物危险性质不了解、对运输要求了解不够深入等原因导致的。这些行为给环境、船舶、船员以及同航次的其他货物都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将责令立即消除或限期消除隐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