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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正式发布,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等行为的监管,规范券商投行展业行为,提升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近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此举标志着对中介机构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服务领域的监管将得到进一步加强。《规定》的实施不仅为券商投行执业的独立性与规范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更预示着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即将迎来一系列变革。

笔者认为,《规定》对券商投行展业行为的规范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该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策略。这不仅能够激发券商投行的积极性,还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了券商从事保荐业务可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这大大缩短了券商投行业务的回报周期,有助于平滑收入波动,进而激发券商的执业热情与主动性。同时,这也促使券商更加重视上市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为发行人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服务。

其次,《规定》对承销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禁止券商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这一举措将推动券商在投行项目筛选和承销过程中更加注重项目的整体质量与长期发展前景,有效防止了券商因追求高额承销费用而忽视项目质量的短视行为。此举为创新能力强但规模较小的企业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再者,《规定》还明确了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并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文件中详细披露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此举旨在削弱中介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利益绑定,强化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与执业规范性,确保其在提供服务时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从而更有效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这一规定还有望提升行业的集中度,使那些专业表现突出的券商在更加规范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进一步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最后,《规定》强调中介机构应保持执业独立性,真正发挥“看门人”作用,稳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为此,《规定》明确禁止地方各级政府以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以防止部分中介机构因追求奖励而丧失独立性,偏离“看门人”的定位。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券商近年来不断打磨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这是建设一流投行不可或缺的一步。总体来看,《规定》的发布不仅规范了中介机构收费等相关行为,更致力于培养一批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长远来看,这将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