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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明确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程序,以及市场化定价在数据产品流通市场中的应用。

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构建一套科学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在合规框架内高效流通与应用。

《通知》详细规定了价格机制的核心要素:发展改革部门将协同数据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此基础上,授权主体(即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向发展改革部门及数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运营机构则需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框架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公共数据以其庞大的规模、高质量、高价值潜力和强带动性著称,同时承载着公共与公益属性。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在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强调,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于激发数据供应动力、促进市场创新活力、加速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也明确提出,需加快构建适应公共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机制。为响应这一号召,《通知》从定价范围、管理权限、定价程序、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规划与部署。

在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方面,《通知》要求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列出各类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明确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数据资源应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数据资源则可收取运营服务费。

服务费标准的制定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共同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该收入涵盖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包括平台建设、运维、数据传输、存储、治理、人力资源、数据获取等费用。

授权主体在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时,需综合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资源使用、人力投入和销售规模等因素,具体可采用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计费。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的定期评估机制,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确保政策调整的及时性和合理性。

欧阳日辉指出,数据产品流通市场的主体需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开发数据产品,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实现经济价值。他进一步提到,金融、电网、通信等领域由于市场成熟度高,有望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面率先取得突破。

近年来,多地政府已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面展开积极探索,如贵州和成都等地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收益定价模式。其中,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通过引入多重客观因素,结合预估的商业模式和市场规模,研发了“数据产品交易价格计算器”,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定价体系。成都市则采用市场化协商方式,通过多轮协商确定数据服务价格,确保服务的针对性和数据的稀缺性与完备度。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