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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旨在通过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与使用,明确了定价范围、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及监督指导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构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发改价格〔2025〕65号

中央各相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司法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数据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该通知旨在促进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与使用,现将有关要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界定定价范围与管理权限。授权主体需按规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与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将免费提供;而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此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数据登记机构的不同,分别纳入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

二、规范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定价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在此范围内,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运营机构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制定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法。最高准许收入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进行核定,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则需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将对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授权主体将每年根据运营机构的实际情况,指导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五、加强指导与监督。相关部门将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动其及时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同时,将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需高度重视此机制的实施,加强工作统筹与政策联动,推动价格政策与行业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激发公共数据资源的价值潜力。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