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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联社1月20日讯,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该通知旨在通过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通知详细阐述了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措施。首先,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要求授权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登记公共数据资源,并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数据治理和开发。对于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将免费提供;而对于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则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纳入中央或地方定价目录。

在定价程序方面,通知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并在此范围内,由授权主体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则在不高于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于尚无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将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而对于已有完整年度运营情况的,则需按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通知还强调了最高准许收入和上限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经营成本将涵盖平台建设和运维、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以及人力资源成本和相关支出。准许利润率则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同时,授权主体应综合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和销售规模等因素,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具体可按产品数量、服务次数、服务时间、数据调用量等形式收费。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定期评估调整制度,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为确保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强调了加强指导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发展改革部门、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同时,推动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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