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沪深交易所发布修订后的现场督导指引文件,旨在进一步压实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责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随意撤销保荐、消极配合等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督导效能,确保保荐人与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责任,沪深交易所于4月30日正式发布了经过修订的现场督导指引文件。此次修订旨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保荐人随意撤销保荐、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等问题。

自沪深交易所原有的《督导指引》实施以来,常态化现场督导已成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保荐人与证券服务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的重要手段。然而,近期出现的若干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关注。

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强调了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切实承担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在此背景下,沪深交易所对《督导指引》进行了修订,以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并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新的《督导指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首先,明确了“一督到底”原则,旨在遏制“一督就撤”现象,即使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督导工作仍将继续,交易所也将依法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其次,拓宽了现场督导的覆盖面,增加了“随机抽取”督导方式,并明确了在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上市交易前的关键阶段,交易所可根据需要启动现场督导。此外,还明确了督导的重点关注事项及督导报告的主要内容,提高了督导的透明度。同时,针对现场督导结果,将视情况采取补充问询、终止审核、提请现场检查、上报违法违规线索等措施,并强化督导公开。最后,修订后的指引还强化了督导与自律监管的衔接,对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严厉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为了解决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的问题,沪深交易所还明确规定,对于拒绝、阻碍、逃避现场督导,或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将采取暂不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

(图片来源:网络;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