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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联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公众可在8月16日至9月15日提出意见。

  司法部8月16日宣布,联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共同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中介机构在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期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并坚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众可在8月16日至9月15日期间提出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思路明确,首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中介机构服务收费问题,通过加强监管,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不受影响。其次,实行分类施策,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对中介机构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最后,坚持从严监管,弥补现有制度的不足,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九条,涵盖了多个关键方面。其中,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时的收费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强调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同时,中介机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在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则必须遵守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收费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并禁止地方人民政府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强调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对于违法行为,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参照适用的范围,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

  在征求意见稿中,还特别列出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收费行为,包括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通过入股或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对于已经给予的奖励,应予以追回,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此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举措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中介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这些措施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新规将提升中介机构在保荐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独立性,降低其帮助上市公司粉饰利润、造假的动机。同时,新规也对中介机构在承揽项目时的低价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中介机构在上市前不得以各种名目加收费用。对于地方政府的奖励政策,王骥跃建议应明确新老划断,对于文件发布前已经支付的奖励,不宜再要求退回。

  中央财经大学资本市场监管与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指出,征求意见稿要求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需真实准确,并规范收费方式,这是非常必要的举措。这些要求将直接解决实践中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问题,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通过加强监管和明确责任,可以促使中介机构更加审慎、专业地提供服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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