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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警示“零首付”购房风险,指出此举增加购房者经济负担且暗藏多重风险。此前,郑州、中山、广州等地监管部门已就此问题发出警示,呼吁公众提高警惕。

  【大河财立方记者秦龙】近日,监管部门再度对“零首付”购房风险发出警示。12月30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布公告,指出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频繁出现,不仅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还暗含多重风险,呼吁公众提高警惕。

  公告详细揭示了“零首付”购房的三种主要套路:他方垫资、高评高贷、偷梁换柱。其中,他方垫资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购房者需分期偿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高评高贷则是通过抬高购房合同价格,从银行获取更多贷款覆盖首付款;偷梁换柱则是挪用其他类型贷款支付首付款,如消费贷、装修贷等,往往涉及伪造交易背景和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

  山东金融监管局强调,“零首付”购房并未真正解决购房者资金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成本。若银行发现首付款来源有问题,可能拒绝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者将面临房贷两失的风险,甚至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

  大河财立方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郑州、中山、广州等多地监管部门就“零首付”购房问题发出警示。郑州住房保障局曾警告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规开展“零首付”销售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罚款、记入信用档案和公示等。

  中山市住建部门也发布风险提示,指出周边城市有开发企业联合第三方公司推出“免息垫首付”、“零首付”等营销手段,诱使首付资金不足的购房者办理“零首付”,造成资金损失。相关部门规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则提醒购房者,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切勿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高评高贷”等方式办理贷款,以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律师分析称,“零首付”购房意味着购房者不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可能存在违规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对于开发商和银行而言,此类操作也涉及刑事风险和处罚风险。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