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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规定特定情况下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旨在降低合规成本,增强预警意义,为投资者提供清晰指导。

证监会于1月10日正式颁布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了详细解释,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并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新规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

此次《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旨在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降低合规成本,同时增强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再进行复杂的计算,这将有助于市场及时获取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并了解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风险。

《法律适用意见》明确了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将“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具体化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并对“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进行了清晰的解释,避免了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合规问题。

证监会表示,选择刻度标准有利于减少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况,同时便于市场快速掌握重要股东的持股信息。此外,刻度标准也更符合内地市场对外开放的需求,有利于境内外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

针对上市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法律适用意见》还规定,在此类被动变化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而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同时,新规明确了新老划断的原则,对于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

此次《法律适用意见》的发布,不仅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导。证监会前期已就《法律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图片链接保留未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