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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已受理案件无需适用部分新规定。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确保其合法合规进行。

根据公告,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即开始施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本指引公布之日前,法院已经裁定受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将无需适用指引中第七条关于转增比例的限制以及第八条关于股份定价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为已经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过渡期。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证监会表示,将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指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其更加符合市场实际和监管需求。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