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提出三大核心规制措施,包括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流程。该指引提出了三大核心规制措施:

首先,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了明确规定。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其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受稀释。

其次,对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进行了规制。证监会强调,重整计划草案中应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其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并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同时,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时,需依规履行相关义务,并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此外,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证监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促进公司长期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