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规定上市公司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的业绩补偿承诺在破产重整中不得变更,要求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承诺履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前期重大资产重组中所做的业绩补偿承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不得通过重整计划进行变更。

证监会强调,承诺方若未能履行其业绩补偿承诺,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对上市公司在重整程序中的偿债资源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上市公司或其管理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如提起诉讼、申请保全等,及时向业绩补偿承诺方主张权利,确保其严格履行承诺。

此举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