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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价格及锁定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旨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效益。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该指引着重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多个关键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重整转增股份数量,指引要求公司必须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并明确规定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这一规定旨在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从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其次,对于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指引也进行了明确规制。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必须明确重整投资人的相关信息,且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这一措施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并明确要求重整投资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等规定。此外,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被明确禁止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最后,为确保重整后公司股权和经营相对稳定,指引还明确了重整投资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具体而言,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则不得少于12个月。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效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