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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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旨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设置A、B、C、D四个评价等级,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京商报讯(记者冉黎黎)北交所官网最新公告显示,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1+N”政策体系,北交所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于2024年12月20日正式推出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简称《指引》),旨在将外部监管要求内化为上市公司自我规范的驱动力,全面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
《指引》的核心要点涵盖三大方面:首先,明确了评价范围的合理性,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全面反映。评价内容不仅聚焦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还着重考虑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投资者回报以及社会责任履行等关键领域,旨在引导上市公司构建长期价值提升机制,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坚持严格监管、零容忍原则,引入“负面清单”机制,涵盖违法违规、风险事项及治理缺陷等内容,以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其次,在评价标准上,《指引》确保了科学性与客观性,评价过程公开透明。通过设立A、B、C、D四个评价等级,基于统一基准分进行加减分初始评级,并借助“负面清单”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增强了评价的有效性。在评价流程上,上市公司需对照《指引》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自评报告,北交所复核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并对外公示。同时,引入异议申请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评价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最后,《指引》设置了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通过发挥评价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于A类评价公司,将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更多服务支持,让信息披露质量高、经营管理规范的上市公司获得更多实惠;而对于D类评价公司,将加大监督指导力度,通过电话、发函等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展望未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稳步推进信息披露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其正向引导作用,压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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