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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王宜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追缴。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13日电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提供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这些职务包括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但因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部分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厉。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