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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意见,强调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管理模式、推动领域开放等,并提出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设定明确发展目标,打造高水平开放平台。

据新华社11月28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近期联合印发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着重强调了推进数字贸易的制度型开放,具体措施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及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有序开放,鼓励外商在数字领域的投资。

意见还明确要求加强多渠道支持保障,特别是数字技术研发的支持,以促进成果的转化和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创新发展。同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发挥,以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数字贸易领域。

意见设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即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要实现稳中有增,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升至45%以上。此外,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布局将进一步优化,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将基本建立,数字领域的对外开放水平将大幅提升,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对接也将全面加强。展望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比将进一步提高至50%以上,届时将建立起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制度型开放水平也将得到全面提升。

在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并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卫星导航等领域的对外贸易。同时,推动数字订购贸易的高质量发展,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主体做大做强,并加快品牌建设。此外,还将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的发展模式,推进数字领域内外贸一体化,并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影响力的领军企业。

在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方面,意见明确了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的有序开放,以及鼓励外商在数字领域的投资。同时,还将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的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此外,意见还提出要促进和规范数据的跨境流动,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

为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意见提出高标准建设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区。同时,鼓励数字领域的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在有条件的数字服务出口平台载体、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并加快数字贸易认证体系建设,促进数字信任前沿技术的开发创新与应用推广,培育数字信任生态。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