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公示《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I导读:
国家药监局就《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内容涵盖六大方面,共计三十五条具体措施,旨在明确各方行为规范,列出九大禁止性情形,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该办法涵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管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等六大方面,共计三十五条具体措施。办法旨在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代表的行为规范,列出九大医药代表禁止性情形。
相较于早期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更为完整、全面,操作性更强。特别是在部门协同配合方面,明确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多个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及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
新的《管理办法》将医药代表定义为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负责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医药代表的职责,并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则需规范其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的互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医药代表的聘用条件、备案流程、学术推广活动要求及禁止性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建立医药代表聘用、备案、培训考核及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制度,医药代表需具备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医药代表不得从事销售、收款、处理购销票据等行为,并严禁商业贿赂。
医疗卫生机构则需建立医药代表接待制度,规范其工作人员参与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医药代表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医药代表管理将步入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助于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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