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发布新《办法》以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监管引领。新《办法》围绕完善评价内容、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为深入实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正式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简称《办法》)。此次修订旨在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监管引领。
新《办法》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从完善评价内容、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机制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监管部门将重点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成本及风险控制、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管理、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同时,新《办法》还强调了对地区差异的考虑,赋予了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地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服务小微企业的效果。
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将每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这将有助于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办法》明确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评价对象、评价体系、评价机制、评价流程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关键环节,为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监管评价,可以督促和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还规定了对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在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作为政策试点和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等。对于评价结果不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对于存在严重缺陷的机构,将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
此次《办法》的修订出台,是金融监管总局在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举措之一。未来,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相信将有力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配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截图)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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