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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旨在科学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果,推动普惠金融战略深入实施。

1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颁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评估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和效果。该《办法》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办法》强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仅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一环,也是其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价工作将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总量与结构并重、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评价工作按年度进行,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监管局需在次年4月30日前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流程包括确定评价范围、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和档案归集等七个环节,确保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在评价体系方面,《办法》构建了由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评价要素组成的综合评价体系。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通过打分和专业判断综合得出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

评价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根据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从一级到四级,分别代表不同的服务质量和效果。其中,一级表示机构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充分认识,内部机制健全,政策落实有力,服务成效突出;而四级则表示机构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方面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全面检视和整改。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包括在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作为政策试点和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等。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和四级的机构,将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

同时,《办法》鼓励各金融监管局结合辖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以更好地推动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的开展。对于违反规定、整改不力的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