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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明确至2030年全国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11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保障质量安全、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提升医疗服务效率,优化患者就医体验。该政策明确了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

至2025年底,紧密型医联体内将实现全部项目的互认,各地市域内互认项目将超过200项;至2027年底,各省域内互认项目将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互认项目数也将超过200项;至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将进一步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提高,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的共享互认。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制定发布互认工作指引,并加强技术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互认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同时制定“负面”清单,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此外,还将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数字影像”或“影像云”等方式的跨机构共享调阅,并推进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

各地将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医保信息平台、省级“影像云”及网络存储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2027年,基本实现全国互通共享。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互认项目超过100项,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分别达到了481项、478项和443项。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检查结果互认需尊重诊疗规律和医师临床决策权,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了六种需要重新检查的情形,包括病情变化、检查结果变化快、检查项目对诊疗意义重大、急诊急救、涉及司法伤残病退鉴定及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加强医患沟通,为患者做好解释和说明,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