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新规发布 黄金等市场监管强化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延展业务范围至黄金等市场,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增设行为监管专章,强化跨部门监管协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6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延展货币经纪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同时,适度提高了货币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以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货币经纪公司的业务经营规则、强化了风险监管,并增设专章加强经纪人员行为监管。《办法》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届时将同步废止。
适度延展经纪业务范围
目前国内共有6家货币经纪公司,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当前货币经纪公司服务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在提高金融市场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经营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风险问题。现行《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于2005年,《办法》的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货币经纪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相较现行规定,《办法》结合金融市场发展以及监管实践,对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优化调整,适度延展经纪业务范围,允许货币经纪公司为金融机构之间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市场交易提供撮合服务;同时,明确衍生品经纪业务品类,即明确货币经纪公司撮合金融机构之间的衍生品交易不包括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此外,与现行相关规制衔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利用经纪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市场行情数据,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
优化业务范围同时,《办法》还强调要从严把好准入关口,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由现行的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提高至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同时,对出资人资质条件也有进一步优化,增加条件同时也对原有要求作出细化。例如,在资金来源上,《办法》要求出资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在出资比例方面,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等。
设专章强化行为监管
《办法》还结合货币经纪公司特点,修订完善合规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监管要求,更加注重数据安全管理。
此外,《办法》增加了“经纪人管理”专章,加强对经纪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具体规定包括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两大方面。其中,在防范道德风险层面,《办法》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加强对可疑交易、通讯工具、经纪业务场所、经纪人员档案等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权限管理,明确经纪业务的禁止性事项,防止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指出,货币经纪公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开展经纪业务,涉及货币、债券、外汇、黄金、衍生品等多个领域。因此,强化跨部门间的监管协同也是《办法》明确的重要内容。该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将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作,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本站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本站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yxiu_cn@foxmail.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