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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公告详细说明了海关提出质疑的条件、发货人需提交的材料及海关的处理方式。

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的公告,旨在优化相关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现公告如下:

当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该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时,海关将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发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发货人需在收到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需加盖公章确保真实性: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情况说明(包括货物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及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理由等)、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海关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外文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收到材料后,海关将依法进行判定或组织鉴别,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同时发放《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若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将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若判定需要办理,则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理;若无法判定,则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理。

在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将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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