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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定涵盖名单列入范围、管理措施、管理程序和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

为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于6月6日发布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

该《暂行规定》涵盖了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明确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以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多方面内容,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有效威慑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共享和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及信用修复。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采取多项管理措施,如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基于诚信的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可查询并参考使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列入和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规定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设置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以保障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为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暂行规定》提出,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但需满足已自觉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未再出现列入名单情形等条件。

此外,《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核期限,即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在收到提前移出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移出的决定,情况复杂时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