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规定意见
AI导读:
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暂行规定》旨在通过信用监管手段,有效威慑并遏制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规定共三十一条,核心内容包括:一是审慎确定失信名单的纳入标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依据《暂行规定》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是明确了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列入名单的主体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明确了列入和移出名单的具体流程,规定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设置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确保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四是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一年后,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及审核期限。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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