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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和管理程序。

  北京商报讯(记者宋亦桐)6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文件,《暂行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的,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详细列出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包括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或保险业等行政处罚,以及以欺骗、贿赂取得行政许可、伪造金融许可证、骗取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

  此外,对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逃避执行等行为,严重影响金融监管公信力的,也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暂行规定》还规范了名单管理程序,明确了列入满3年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完善《暂行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