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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记者张千千、李延霞)记者6日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规范,运用信用监管手段,旨在威慑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对列入名单的范围进行了审慎界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若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严格规范了名单管理程序,包括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流程,以及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确保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的主体,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和审核期限。

(文章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