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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公布的新政,变革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取模式,引起广泛关注。新规规定管理费主要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其运营压力。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公布的新政,终结了当地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费收取上“稳赚不赔”的模式,这一变革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费将主要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金中列支。若基金暂未产生收益或利息,管理人可以先从本金中预支,但必须在基金产生收益或利息后补回。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指出,此次广东《办法》明确了管理费支付来源,意味着如果政府投资基金最终不能盈利,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无管理费可收的局面。这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其运营压力。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基金运行良好,后续产生的收益或利息可以补回从本金中预支的管理费。但如果基金运行不佳,项目出现损失,基金管理人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既难以通过项目退出来获取回报,同时补回从本金中预支的管理费也成问题。

  国资基金50人论坛秘书长谢招煌认为,广东《办法》更加系统、全面、准确地还原了私募股权基金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强约束的制度优势,有助于推动政府投资基金遴选出更优秀的管理人,为政府投资保值增值和现代化产业体系补短板做出贡献。

  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用于支付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费用。此前,管理费多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按一定费率计提,一般不会超过3%,多在1%左右。而广东此次的新规,首次明确只允许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支付管理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自2025年5月31日起实施,范围限于广东省,深圳市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对于这一新规,各方看法不一。胡波表示,从基金管理人角度看,投资人给予一定的管理费是合理的商业安排。但从投资人角度看,如果基金最终没有投资收益或利息,基金管理人不应该收取管理费。这需要在费用合理性上找到平衡点。

  谢招煌则认为,此次广东《办法》从财政思维出发,明确了不允许管理人从财政本金中列支管理费,更强调了财政资金应服务于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民生福祉。这将鼓励管理人团队将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好,去实现补产业链短板的过程中获取更多的收益。

  此外,《办法》还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用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依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予以核定拨付。基金管理费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基金存续期满后不得收取管理费。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