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学前教育法治保障再升级
AI导读:
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法律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并规定了政府责任、社会资本控制限制、教师聘用管理等内容,确保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性质。
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正式施行,为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近年来,学前教育虽然快速发展,但仍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资源结构性短缺,投入保障、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监管等方面体制机制不完善。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学前教育法的实施,标志着学前教育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为推进其规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法律层面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性质,巩固了其基础性、先导性地位。同时,明确了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突出了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导作用。
针对部分幼儿园“入园贵”、收费不规范等问题,学前教育法实施后,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将更加健全。法律明确,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这些规定将有效遏制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的倾向,使幼儿园回归“公益普惠”的基本要求。
在构建科学的学前教育内容体系方面,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基本目标,即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前儿童身心各方面发展仍较脆弱,离不开专业照料和有效支持,因此,幼儿园教育应当做到“保中有教,教中有保”,将教育渗透在一日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
对于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问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可以面向学前儿童开展培训,学前教育法实施后给出了明确回应:幼儿园不得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校外培训机构等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开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训,不得教授学前儿童小学阶段的课程。
在教师聘用管理方面,学前教育法明确了两类从业禁止的情形,一类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另一类是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学前教育法的实施,体现了以学前儿童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为孩子们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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